通向后京都时代路标在哪里?
法官是靠不住的,给他们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他们难免不滥用。
北京新市民被迫放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无形中也丧失了对北京公共事务的话语权。来自农村,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工作的北京新市民,虽然对他们来说,定居北京是那样的可望不可求。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新市民子女往往只能就读师资、教学设施比较薄弱的近郊学校或打工子弟学校。我们建议:可以区分两种情况解决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北京市教育部门应该设立专门的学区管理机构,协调就近入学并监督杜绝涉及新市民子女的借读、赞助费用,同时修改相关地方教育法规、规范性文件,修正借读概念,从形式、实质上保证新市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1)生育保险:《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生育保险局限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同为劳动者的女性新市民却排除在外。2)社区居委会选举 2000年4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近日,曾锦春在长沙受审,邱兴隆担任其辩护律师,引起了一些网友的反感,如博客日报的网友德先生就撰文说道:邱兴隆先生,你应该为你的行为感到可耻,在法律上,你无罪,但是在道义上,你是最(罪)人,在一个贪污横行的社会中,你用国家培养的东西,来为贪官辩护,你的行为是在和全中国人民做(作)对,不要以为你会为自己能够颠倒是非而感到自豪,即使你能做到,你将永远背负着一种道义上谴责,你是人民的罪人。
(三)余论相反,我倒是对群情汹汹下的司法公正感到担忧。邱兴隆先生为之进行辩护,其实也是在实践宪政精神,保卫公民人权——哪怕他内心没这么想过。律师应该追求公平、正义,这一点没有错,但他们作为法律人的一部分,在追求实质正义的同时,也应该尽量实现程序正义。后者是人治社会里老百姓出于对实质正义的淳朴追求,对青天大老爷所提出的要求,岂能套用在法治社会里的法律人身上?其次,法律的公平、正义应该体现在两个层面: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律师的最大职责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孙国栋先生在评价《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一书时说道:‘两案审判的可贵之处首先在于,以依法审判代替了专权擅断、私刑滥罚。
大牌法学家的法律功底确实不可小觑,连续向公诉人抛出了难题。在相关的司法活动中,律师其实充当的就是保卫公民的角色,防止国家机器侵犯人权的事情发生。可惜的是,很多人的理解仅停留在这一层面上,没能深入到其背后的含义:一个人应该为他所做的坏事负责,也应该不为他所没做的坏事负责。十年浩劫,‘砸烂公检法,无法无天、冤狱遍地,连国家主席都性命不保。
但这样的方式很有限,却是确定无疑的,它不过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民意暂时妥协,做出的一点安慰举动罢了。曾锦春先生涉嫌贪污腐败,可在代表国家机器的公诉机关面前,他一样是软弱无力的,是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才能被判定有罪的。邱兴隆何许人也?著名刑法学家,湘潭大学前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现任教于厦门大学,长沙醒龙律所负责人,主张中国全面废除死刑的激进派。昨天,邱兴隆出现在法庭上时,也有些法院的工作人员打招呼说:‘邱老师来了。
诸位且看近日的一则报道,就会明白有些媒体从业者对他们存有怎样的偏见了:据称,在湖南省的法院系统,有不少人是邱兴隆的徒子徒孙。这样的结果也是律师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共努力的结果,最终的荣誉应该归三方共同享有。
只要是合法的、正义的东西都可以拿到阳光底下晒一晒,司法活动亦不例外,但关键是我们的司法机关能否坚守自己的原则?很难想象,中国的法官也能做出像辛普森杀人案一样的判决。我倒是奉劝诸位不妨倒过来想一想,邱兴隆先生是否也在通过这样的形式彰显我们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律师已经尽力了,让犯罪嫌疑人有了充分的辩护机会,但最终还是被判为有罪,这样的审判活动是尊重人权的,是公平、正义的。
他如果眼睁睁地看着坏人受到法律规定范围以外的处罚,那才是对法律的最大亵渎,对公平、正义的最大藐视呢。在这么一个大背景下,律师便被视为理应在进行辩护活动之前有一番自己的价值判断与是非选择——你为谁辩护就等于你赞成谁、支持谁不过这些都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笔者想和诸位探讨的是:法学家给坏人担当辩护律师,在道义上错了吗?(二)我支持邱先生的三个理由在人们心目中,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的形象相类,也是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甚至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铲尽天下不平事,就差像贾岛笔下的剑客一样拿出真家伙来了。曾锦春先生涉嫌贪污腐败,可在代表国家机器的公诉机关面前,他一样是软弱无力的,是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才能被判定有罪的。近日,曾锦春在长沙受审,邱兴隆担任其辩护律师,引起了一些网友的反感,如博客日报的网友德先生就撰文说道:邱兴隆先生,你应该为你的行为感到可耻,在法律上,你无罪,但是在道义上,你是最(罪)人,在一个贪污横行的社会中,你用国家培养的东西,来为贪官辩护,你的行为是在和全中国人民做(作)对,不要以为你会为自己能够颠倒是非而感到自豪,即使你能做到,你将永远背负着一种道义上谴责,你是人民的罪人。要知道,一个人再怎么心肠歹毒,再怎么富得流油,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一样是软弱无力、不堪一击的。
诸位且看近日的一则报道,就会明白有些媒体从业者对他们存有怎样的偏见了:据称,在湖南省的法院系统,有不少人是邱兴隆的徒子徒孙。为农民工、穷人等弱势群体辩护的,便是英雄,为坏人辩护的,自然也不是什么好东西了。
邱兴隆先生给曾锦春先生担当辩护律师,自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而曾锦春先生被斥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大抵也是事出有因。只要是合法的、正义的东西都可以拿到阳光底下晒一晒,司法活动亦不例外,但关键是我们的司法机关能否坚守自己的原则?很难想象,中国的法官也能做出像辛普森杀人案一样的判决。
邱兴隆先生为之进行辩护,其实也是在实践宪政精神,保卫公民人权——哪怕他内心没这么想过。可惜的是,很多人的理解仅停留在这一层面上,没能深入到其背后的含义:一个人应该为他所做的坏事负责,也应该不为他所没做的坏事负责。
近的有媒体带着偏见色彩的报道,远的有马克昌、张思之、田文昌等法学家一一中箭的前车之辙。……至于邱兴隆先生的辩护活动,则被斥为向公诉人连连发难(《巨贪曾锦春庭上哭穷 大牌法学家作辩护连连发难》,《广州日报》4月24日李钢报道)。可事实是否如此呢?首先,律师就不承认,也不应该承认这种强加于己的道义义务。那么,媒体干预错了吗?没有错。
后者是人治社会里老百姓出于对实质正义的淳朴追求,对青天大老爷所提出的要求,岂能套用在法治社会里的法律人身上?其次,法律的公平、正义应该体现在两个层面: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我倒是奉劝诸位不妨倒过来想一想,邱兴隆先生是否也在通过这样的形式彰显我们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律师已经尽力了,让犯罪嫌疑人有了充分的辩护机会,但最终还是被判为有罪,这样的审判活动是尊重人权的,是公平、正义的。
昨天,邱兴隆出现在法庭上时,也有些法院的工作人员打招呼说:‘邱老师来了。一个坏人逃避了惩罚,自是不公平、非正义的,但一个坏人受到了过分的惩罚,又何尝是公平、正义的?既然一个小偷不应该被愤怒的人群打死,一名妓女不应该被游街示众,那么一个贪官必然要受死、要判无期徒刑吗?如果不是必然的,那么律师应不应该为他受到过分的控诉或惩罚说上几句话?诸位请牢记:这不代表律师就是支持官员们贪污腐败,而是觉得他们不应该受到过分的处罚。
他如果眼睁睁地看着坏人受到法律规定范围以外的处罚,那才是对法律的最大亵渎,对公平、正义的最大藐视呢。进入专题: 法制评论 。
邱兴隆何许人也?著名刑法学家,湘潭大学前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现任教于厦门大学,长沙醒龙律所负责人,主张中国全面废除死刑的激进派。律师应该追求公平、正义,这一点没有错,但他们作为法律人的一部分,在追求实质正义的同时,也应该尽量实现程序正义。在相关的司法活动中,律师其实充当的就是保卫公民的角色,防止国家机器侵犯人权的事情发生。另一方面,互联网、纸质媒体的高强度关注使得群情汹涌,给司法机关也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律师的最大职责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律师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本应极力推动这一过程朝着合法的方向发展,最后才在此基础上实现他所认可的公平、正义,而不是倒过来,先入为主地判断谁是好人谁是坏人,应该为谁说话,说到什么程度上。
这样的实现方式会不会导致司法腐败与司法不独立的恶性循环,其实难料。但这样的方式很有限,却是确定无疑的,它不过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民意暂时妥协,做出的一点安慰举动罢了。
一方面,中国司法由于人事、财政的不自主,丧失了起码的独立性,并在政治腐败的影响下日益腐化。(4月24日该网站首页文章《邱兴隆,我为你感到羞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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